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兴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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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32128101442340X44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28101442340X4400013100300023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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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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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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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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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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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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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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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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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环节 0.2工作日 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核环节 0.4工作日 初步意见
3 决定环节 0.4工作日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准予许可决定
办理地点
  • 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23-8338819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338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