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4319400071100300004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兴化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81014422431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楚水路35号民政分中心综合窗口;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6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7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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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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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婚姻登记档案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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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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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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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 | 1工作日 | 审核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051651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0516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