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护理员补贴资金的发放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1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43194320511007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兴化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81014422431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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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051651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051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