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44X14320109046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兴化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8101442244X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7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10月1日-6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到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10到28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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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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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0.1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 | 受理并审核 | 0.8工作日 | 受理并审核 | 受理并审核 |
3 | 办结 | 0.1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文件):零次、一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的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 ||
收费标准 | 签证160元/次,居留许可一年400/次,停留160元/次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1、0523-83388103(许可业务)2、0523-83388108(出入境业务)3、0523-83378051(交警业务)4、0523-83803110(户政业务)5、0523-83260249(车管业务)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0518960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兴化市司法援助中心 |
电话 | 0523-83231163 |
地址 | 兴化市九顷路28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兴化市司法援助中心 |
电话 | 0523-83231163 |
地址 | 兴化市九顷路28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