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兴化市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编码 113212810144231196400043010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28101442311964000430100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281014423119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23-8338812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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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电话:0523-8338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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