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28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2044432201428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楚水路43号二楼人社分中心综合窗口;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7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6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十条:①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②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③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④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⑤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⑥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花人员;⑦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⑧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⑨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⑩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办发[1993]162号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3]262号: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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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刑判决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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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户口暂时注销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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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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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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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受理 | 0.3工作日 | 材料是否齐全 |
2 | 业务审核 | 0.4工作日 | 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
3 | 结果反馈 | 0.3工作日 | 通过审核环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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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全文 国家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162号 全文 国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07号 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 省级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3]262号 全文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325336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23-832429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