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0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20444322014303004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楚水路43号西二楼社保大厅8-1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令时(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①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②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③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数据比对结果,对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及待核实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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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刑判决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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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保外就医期满或撤销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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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失踪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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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受理 | 0.5工作日 |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2 | 业务审核 | 0.5工作日 | 是否通过审核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请表 |
办理结果样本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请表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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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恢复或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应依据作出监外执行或假释决定机关的裁定书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①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②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③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④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⑤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⑥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花人员;⑦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⑧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⑨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⑩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62号,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办发[1993]162号,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3231595 |
监督投诉方式 | 0523-83233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