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03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20444322014303005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在职死亡人员如有视同缴费年限需要审批 |
实施主体 |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楚水路43号西二楼社保大厅2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令时(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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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个人档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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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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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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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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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企业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申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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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受理 | 3.0工作日 |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2 | 业务审核 | 10.0工作日 | 是否符合审核要求 |
3 | 结果反馈 | 7.0工作日 | 是否通过审核环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
办理结果样本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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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按照人社部发 〔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丧葬抚恤待遇政策。;《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3-8325336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23-83242993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