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鉴定
兴化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30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2810144231196400073000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281014423119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待鉴定发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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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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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位介绍信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2工作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 办理 0.3工作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3 反馈 0.5工作日 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在发票查验平台无法查到开具发票信息是什么原因?
答:
当天开具且数据上传成功的请于次日进行查验;次日仍未查到,联系开票方确认是否成功上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3-8338812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9688878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23-8338812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96888785